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事项名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设定依据: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一寸照片两张
2、达到法定年龄,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
3、持本人户口薄和身份证(离婚和丧偶的应同时持有效
的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所在居委会出具未结婚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当事人委托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2、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三、当事人死亡,近亲属申请出具无婚姻证明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近亲属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办理地点:兴鹤大街与延河路交叉口科创中心410室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392-320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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