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事项名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范围:
1、凡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鹤壁市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鹤政【2012】40号)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标准从2017年元月起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不低于250元/月。
2、重度残疾人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2、家庭夫妻一方为本市其他县区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优抚对象提供能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
1、村(居)委会受理低保申请;
2、通过入户调查、召开评审小组或村(居)民代表会,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和评审;
3、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4、填写《河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具体补差意见加盖公章,将材料报办事处民政部门。
四、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
1、审核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签署意见《申请表》报区民政部门。
2、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进行复审,办理审核上报及变更手续。
3、生活条件改善后及时取消救助。
五、区民政部门复审
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低保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后审批、核发。
办理地点:兴鹤大街与延河路交叉口科创中心410室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392-320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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