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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开管〔2017〕23号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成立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时间:2017-11-07  点击次数:

  鹤开管〔201723

 

 

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成立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推进开发区消防工作的发展,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决定成立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长:李军显(管委委员、副主任)

副组长:王瓒瑛(工管委办公室副主任)

        赵月霞(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贾林法(公安分局副局长)

时国瑞(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

成 员:王宪生(财政局副局长)

纪国富(城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吕素海(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熊建革(科技局正科级干部)

卢明强(工商分局副局长)

  冰(国土分局副局长)

王明洁(规划分局局长)

郑艳丽(环保分局副局长)

  林(质监分局副局长)

李明星(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明(渤海路办事处工委委员、园区主任)

宋文峰(东杨路办事处工委委员、园区主任)

王玉国(海河路办事处副科级干部)

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李明星同志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实体化运行防火安全委员会。

 

附件1: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附件2: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附件3: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4:办事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

 

 

 

20171031

 

 

 

 

 

 

 

 

 

 

 

 

 

 

 

 

附件1

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执行国家现行的消防法规、政策;

二、定期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发展规划、消防宣传教育、城镇消防规划制定和实施、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研究制定相应工作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各办事处、各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加强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研究和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五、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调查处理特大火灾事故;

六、表彰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附件2

开发区防火安全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及时收集各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动态,制定制度措施,编发消防信息和督查通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二、做好领导的助手和参谋,及时将消防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交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措施和建议,并上报政府;

三、筹备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编写有关会议文件、简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对各乡镇各部门防火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四、定期或不定期收集成员单位提出议题和相关资料,草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任务安排,经防火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附件3

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本级机关消防安全工作。

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1.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指导各警务室落实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督促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和消防宣传工作,规范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

2.承担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形势综合分析评估,向区管委会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与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督促各行业系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4.协调加强基层消防组织建设,指导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5.指导或组织指挥火灾事故扑救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二、安监办

1.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办事处以及区直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将消防安全的有关内容纳入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2.指导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过程中,对法律法规规定有消防前置审批条件而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照。

4.组织或参与对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工作。

5. 督促本系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经济发展局

1. 在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统筹考虑消防工作,按照区防火安全委员会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检查、消除隐患。

2.协调将规划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时,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

3.协调将消防安全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全区大型建设项目消防监督管理。

5 在制定全区产业政策、规划产业布局时,统筹考虑消防安全管理,限制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等产业。

6. 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信息通信工作。

7. 督促本系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社会事业局

1.调加强对学校、宗教场所、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大对网吧、歌舞厅、游艺厅、卡拉OK厅、演艺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严把行政许可关。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协调、指导做好“三夏”、“三秋”、 森林火情防火等农业、林业火灾防控工作。

3. 协调、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专题知识讲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 协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5. 协调、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指导做好圣诞节等重大宗教活动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五、科技局

1. 协调将消防科学技术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开展消防技术产品研发,推广消防科技成果,开展对外消防科技交流。

2. 督促本系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协调、指导落实本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强化养老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2.协调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将消防安全作为前置条件,对未依法通过消防审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的,不得予以行政许可。

3.协调、指导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城乡社区建设和考核评价体系,将居(村)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和减灾、救灾等工作与消防工作有机结合,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4.协调、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5.对从事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职业的作业人员,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时,将消防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纳入考核范围。

6. 督促本系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七、财政局

1.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认真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队伍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

2.将消防业务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认真落实各项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

3. 督促本系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八、国土分局

1.协调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的有关内容。

2.督促本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城乡建设规划,依法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3. 督促本系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九、环保分局

1.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有关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与火灾等事故有关的环境监测。

2. 督促本系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城市建设管理局

1.协调、指导建设工程及建筑工地临时性用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严禁办公和居住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

2. 指导和监督本部门严把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关口。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3.指导、监督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4. 协调、指导本部门落实直接监管责任,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4. 督促本系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一、规划分局

1. 协调加强对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

2. 协调将消防安全纳入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

3. 督促本系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二、工商分局

1.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2.协调、指导本部门加强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流通领域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整治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3.协调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车及电器设备等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管。

4 督促本系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三、质监分局

1.协调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指导本部门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以及生产无质量认证或假冒质量认证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2.协调组织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3.协调加强电动车、电器设备等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产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

4.协调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和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内容。

5.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协调做好消防领域有关标准的制定、发布工作。

6. 督促本系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4:

办事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

 

紧紧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充分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一网三级、一级多格、一格多点”的模式,将办事处作为“大网格”,社区(行政村)作为中网格,街区、居民小区、楼院、企事业单位、村组划分责任片区作为小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切实筑牢“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一、办事处“大网格”工作责任。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要成立由综治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安监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要依托综治办或安监办设立消防办公室,明确23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社区(行政村)“中网格”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网格中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社区、村“两委”委员应确定1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建立防火安全公约,组织综治、治保、安监、巡防等力量,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初起火灾扑救。

三、责任片区“小网格”责任。社区居委会(村“两委”)委员逐一牵头负责责任片区“小网格”,组织指导各责任片区,以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居民楼(院)长、村民小组负责人、社会单位管理人员为骨干,成立消防自治或区域联防组织。要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四、社会单位、场所责任。网格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达标创建活动;其他单位、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九小”场所(小旅馆、小网吧、小洗浴、小美容、小商铺、小饭店、小幼儿园、小诊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要结合实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五、基层有关监管部门责任。办事处综治办要积极发动治安巡防队员、基层治保员等力量,积极做好消防工作;民政所要将居(村)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和减灾、救灾等工作与消防工作有机结合,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工商所要在办理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等工作时,将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安监办要结合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要明确专兼职消防民警和警务室民警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710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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