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全区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病假事假有关要求
(一)审批权限
1.工作人员因事、因病或外出应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请假或报告。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
2.县级干部因事、因病或离鹤外出半天以上的,由工委、管委主要领导审批。
3.各办事处书记、主任因事、因病请假,应填写《开发区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1天(含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并向工委、管委主要领导报告。
4.区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因病请假,应填写《开发区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并向工委、管委主要领导报告。
5.其他人员因事、因病请假,应填写《开发区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5天(含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产假、丧葬假、哺乳假、护理假、探亲假等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程序
1.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开发区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在销假后及时报送区党群工作部,并报工管委办公室、纪工委备案。
2.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紧急情况时应按程序口头请假,并事后1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3.请假人员在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及时向准假领导说明情况续假,并在事后补填请假审批表。
4.请假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销假。
二、年休假有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按照《关于转发豫人社〔2016〕63号文件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鹤人社〔2016〕140号)执行。
(二)县级干部年休假由工委、管委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休假由分管领导审批,并向工委、管委主要领导报告;其他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年休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填写《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区党群工作部备案。
三、其他
(一)区纪工委、党群工作部要加强对各单位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凡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未经请假长期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取消年终考核、年休假工资及职务职级并行晋升资格。
(三)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超假逾期不归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四)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待遇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壁市财政局《转发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鹤人社薪〔2015〕2号)执行。
(六)合同制工作人员按照《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合同制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执行。
(七)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各单位申报,区党群工作部审批后,交由区财政局和各单位执行。
(八)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外出期间,无论在工作日,还是双休日、节假日,都必须全天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不得无故中断联系。
(九)本通知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开发区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开发区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附件2).rar
2.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开发区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附件2).rar
3.《转发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
4.《关于开发区合同制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
5.《关于转发豫人社〔2016〕63号文件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鹤人社〔2016〕140号)
6.婚假、产假、护理假、丧葬假、哺乳假、年休假、探亲假有关规定(摘要)
2017年3月16日
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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