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提升产业竞争力,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加快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实现二次创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
(一)在电子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领域拥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广阔产业化前景;
(二)在开发区创办企业或担任企业技术带头人
第二条 优惠政策:
(一)开发区设立5亿元的创新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奖励和支持;
(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享受500万元的科研或创业资金扶持,首次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后续资金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分期拨付;
(三)企业可享受5000万元以内的融资担保,三年内可享受国家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
(四)开发区提供企业所需标准厂房;
(五)开发区提供200平方米住房一套;
(六)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条 企业上市成功的,开发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