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4-07-28  点击次数:

鹤开管〔2014〕号

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116

                                              


 

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大力发展电子信息、金属镁精深加工、智能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含土地、厂房、设备等)总投资需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每亩达到28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条  优惠办法

(一)对外来投资的工业项目,税收实行三免二减半政策,即投产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额全部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4年、第5年,将企业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额50%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对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税收实行五免政策,即投产5年内,将企业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额全部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在建项目建设期间免收两年土地使用税。

(四)对落地的工业项目,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给予优惠,并以扶持资金形式支持项目建设。

1. 凡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的企业,每亩土地5万元。

2. 凡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至10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的企业,每亩土地8万元。

3. 凡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的企业,每亩土地10万元。

(五)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优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市等专项扶持资金。

(六)对于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暂不具备条件购地建厂的高新技术项目,鼓励先进驻标准厂房。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租赁费实行两免两减半政策,即投产2年内,免收标准厂房租赁费;第3年至第4年,收取标准厂房租赁费的50%;从第5年开始,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标准厂房租赁费;若一次性购买标准厂房(含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属于开发区的,按照购买当年评估价格给予15%的优惠。

(七)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新建立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以上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新建立1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八)支持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兼并重组区内停产半停产、经营效益欠佳的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地方行政性收费全免,兼并重组后,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科技水平的,税收实行三免政策,即新投产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额全部奖励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九)对外来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到投产,由开发区项目和企业服务机构跟踪服务,全程代办。

(十)帮助企业招聘员工和职业技能培训,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按政策为企业员工提供公租房。

(十一)对国际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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